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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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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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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仪器 公告编号:2021-083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上海创远 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修订。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中小 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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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 乘积。股东即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 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 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 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 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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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
-
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
(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及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 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 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
(1)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
-
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 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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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 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或监事)当选
(1)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席董事(或监事)进行选 举;
(5)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原累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自动失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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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