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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Aug 1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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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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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信科 公告编号:2022-072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 年8 月1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的制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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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卖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不包括间接持有或 其他控制方式。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 应遵守: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期限内不得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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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 告前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 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 据《证券法》第44 条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 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 个月买入的禁 止期起算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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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 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 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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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向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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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 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 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指定网站 申报并披露。

第十五条 前述计划和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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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 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 款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相关法 律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 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 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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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8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