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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远信科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Dec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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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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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961 证券简称:创远仪器 公告编号:2021-089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上海创远 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修订。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人 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根据《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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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依法独立检 查本企业及其所属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对公司及控股公 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其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 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 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 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 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设立专职审计人员,董事会根据内审工 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 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独立的审计人员或专兼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 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应对审计工作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 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每年向董事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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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三章 董事会在审计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 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 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 患,确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第十一条 制定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二) 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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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正确性、合法性;
(四)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 的实施情况;
(五)对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 行情况;
(六)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 行审计;
(七)各种对外购销合同、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效益性;
(八)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九)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人员,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 相关审计工作;
- (十)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 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 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 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内部审计制度判断 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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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 行调查;
-
(二)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
(三)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
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 益的活动。审计人员经董事会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 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 报董事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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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 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 有关的资料;
(九)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公司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 集中进行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次年经营计 划,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并将对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审计作为 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 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审计人员 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 要求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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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审计小组
董事会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 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选调其 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人员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 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 位或部门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 (四)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 体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 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 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
-
客观性;
- (2)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
-
的充分性;
-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 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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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 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审计报 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 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董事会批准后分发给相关 部门。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3)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4)审计评价意见;
(5)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
据。
(六)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董事 会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 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七)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 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人员提 出,审计人员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董事会决定。 被审计单位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向审计人员通报执行审计决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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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对重大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可以进行后续审计。 (八)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 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
审计人员应在完成该项审计后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 立审计档案,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五年。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 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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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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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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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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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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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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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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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 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董事会批 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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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