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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安科技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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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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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950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日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电话等方式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发出上述会议通知时,应同步通知董事会秘书。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 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等 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审议 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方可通过。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时,公司的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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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
使权益条件成就;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本制度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并
-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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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
(三)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
-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意见;
-
(五)审议事项最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形成书面的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签字确认,决议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及召集人
姓名;
- (二)会议应到的独立董事人数及实到人数;(三) 会议有关程序及合法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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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
(五)其他在会议决议中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