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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机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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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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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年4月20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公司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长远、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挂钩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权责相结合的原则;
(三)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证、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领取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公司对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实行董事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也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根据职位重要性、所承担的责任、具体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主要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特点、所在地区薪酬水平、同行业公司薪酬水平以及岗位价值确定,体现岗位价值。

(二)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高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并结合公司当年经营考核指标及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成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

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津贴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根据考评结果按年度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为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应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其他可认定为影响薪酬调整的客观情况。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