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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自控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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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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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832 证券简称:科达自控 公告编号:2021-185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2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人员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履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原因,导致

公司年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重大差错、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情形,致使投 资者遭受可确认的损失或给公司造成经济、商誉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前述“相关人员”,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负有年报信息披 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协助义务的公司人员。

第三条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情况,或出现被监管部门 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 ( )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 出正确判断的;

(二)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 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开展工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的;

(五) 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本制度,遵循实施求实、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权责对等、过错与责任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 (八)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 披露,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北交所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 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 3.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或披露错误的。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 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十六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 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除此之外,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 )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如有)、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