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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自控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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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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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832 证券简称:科达自控 公告编号:2021-174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2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 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 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 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 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 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对外投资事项占用或者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合法程序。
第七条 在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 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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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 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 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 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 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 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 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 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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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 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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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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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 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