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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自控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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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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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832 证券简称:科达自控 公告编号:2025-096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 —— 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 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 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前 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 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减持计划,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

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 —— 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 —— 股份变动管理》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 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 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