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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智科技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Aug 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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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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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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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为其作为主承 销商负责组织实施的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智科技”、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之股票发行配售等事项进行见证,现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的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以 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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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配售等事项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 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投资价值分析、询价结果分析及统计、报价及定 价合理性、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财务会计等有关的事项发 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投资价值分析、询价结果分析及统 计、报价及定价合理性、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及财务会计等 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 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 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主承销商 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海通证券相 关人员就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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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决策程序
2022 年 9 月 15 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其中明确规 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 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5%,即不超过 1,565,217 股。
2023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了《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明确授权海通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 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 择权机制,海通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T 日)向网上投资 者超额配售 156.5217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 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发行人股票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3 年 8 月 8 日至 2023 年 9 月 6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 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156.5217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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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3 年 8 月 9 日日终,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 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 156.5217 万股,买入股票数 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涉 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 18,424,379.92 元(不含经手 费、过户费),最高价格为 12.80 元/股,最低价格为 10.97 元/股,加权平均价格 为 11.77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授予海通证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超 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的规定;海通证券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 定开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其购买方式、买入价格、购买数量符合《承 销管理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及海通证券已共同签署《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 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实际获配 股数(股) |
延期交付 股数(股) |
限售期 安排 |
|---|---|---|---|---|
| 1 | 湛江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25,900 | 169,425 | 6个月 |
| 2 | 陕西趋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趋势投资北证明 势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10,000 | 157,500 | 6个月 |
| 3 | 万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柏繁盛5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
210,000 | 157,500 | 6个月 |
| 4 | 海南堂庭之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0,000 | 157,500 | 6个月 |
| 5 | 深圳鹏友控股有限公司 | 420,000 | 315,000 | 6个月 |
| 6 |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 225,900 | 169,425 | 6个月 |
| 7 | 佛山市品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10,000 | 157,500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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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实际获配 股数(股) |
延期交付 股数(股) |
限售期 安排 |
|---|---|---|---|---|
| 8 | 杭州海外海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 210,000 | 157,500 | 6个月 |
| 9 | 湛江市诚骏电器有限公司 | 165,156 | 123,867 | 6个月 |
| 合计 | 2,086,956 | 1,565,217 | / |
海通证券自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 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2023 年 8 月 8 日)起开始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获授权主承销商已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递延交付股票,符合《承销 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来源情况具体为:
|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
|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 0899251520 |
|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 增发股份总量(股): | 0 |
|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万股): | 156.5217 |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 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 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北 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 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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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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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 权实施情况的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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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如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沈国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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