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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好医疗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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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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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1-083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85 号)、《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100,000 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600,000元。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公司
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100,000 股,每股面值1 元,均为普
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860 万
股,每股面值1 元,均为普通股。公司
于2021 年9 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 万股,于
2021 年11 月15 日在北交所上市。
第十九条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
“股转公司”)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十九条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3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注
销。
第二十三条 „„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经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单个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累计可以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

份,自公司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
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
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
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前款所称亲属,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
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
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
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应遵守如下敏感期的交易规定: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期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2.本条第(一)项第 2、3、4 项
规定的期间。
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 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 联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 金。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生公司控股股东 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 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 侵占公司资 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 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 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 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 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能以现金清 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 偿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 资产。 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 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的。 万的 。 „„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 万元。
„„
第四十条 „„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四十条 „„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三条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
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第八十二条 „„
(四)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
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机构规
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说明。不符合任职条
第八十二条 „„
(四)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
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
的任职条件进行说明。不符合任职条件
件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
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八十七条 „„
对以下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
对以下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
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中独立董事应当
具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全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中独立董事应当
具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北交

股转公司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 所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北 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 号—— 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 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 万元。 重大投资项目或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2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 万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授权的原则
和具体内容见本章程附件《董事会议事
规则》。挂牌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
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
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授权的原则
和具体内容见本章程附件《董事会议事
规则》。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
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
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
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
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
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偿或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
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偿或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 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 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同意。 同意。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 万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
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
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
万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本章程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交易”标准之一的,
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六)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的5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时,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时,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一,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
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
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伍佰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章程关于风
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
第一百六十三条 „„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
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
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金额在1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章程关
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基本原则
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基本原则
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司持续经营能力。 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 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 公众股东的意见。 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 股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责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并 作,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 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 列内容: 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董事会秘书为 地点; 信息披露负责人, 须 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四)其他内容。 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
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百二十四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
第二百二十四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在北交所上市,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多有变化,因此对《公司章程》 进行相关修订。

三、备查文件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