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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好医疗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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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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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1-097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 理指南第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经证券公司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平台和渠道,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证券公司对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 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 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 披露时间。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 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 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 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 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 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 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 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为需要 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定期报告还应当包括季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 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北交所 上市后,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 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如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 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增大变化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 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 万元、发生亏 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 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交所安排的 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 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证券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
(一)定期报告全文;
-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
(五)按照北交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
(六)北交所及证券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证
券公司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
(四)北交所及证券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条规定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
性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 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证券公司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向证券公司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 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 安排。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 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 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提供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提交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超过1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 章程》规定的表决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
价格的除外;
-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证券公司、北交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无法 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三十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证券公司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 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
第三十六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
-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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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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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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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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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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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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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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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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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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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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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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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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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 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 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证券公司,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证券公司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送交证券公司 备案。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 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 露前, 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 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 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 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 下开展工作,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 露。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 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内容 及形式为准;
(三)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2 个转让日内,由董事会秘书报证券公 司审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 报告披露流程;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报告董事 及相关人员后披露相关信息;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五)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六)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
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 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 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 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 理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 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公司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证券 公司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 在可能涉及公司纳入管理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 采访均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 提交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证券公司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
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应当予以协
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的交易是指如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 放弃权利;
-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会 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