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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好医疗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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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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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1-096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 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基本原则

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 众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 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10%。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 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 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