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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好医疗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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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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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1-087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 召开: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 和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 个交易

  • 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 讯、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 附上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 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 通报批评;或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该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总资产30%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公司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该项交易的关系,并 自行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主持人应当向大会说明关联股东及具体关联 关系。

(三)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侯选人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 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被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 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 明。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四)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说明。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会 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 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 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 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 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 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 举。

(六)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分开投 票。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七)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 (五)公开发行股票、 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公司将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公司聘请的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计票人、监票人及律师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五十五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 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除外)、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 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 保及关联交易除外)以及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等,除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需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其他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查决 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第1、4 点所述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按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供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委托理财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三)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除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其他担保事 项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2000 万元;

  •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6 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款第1、2、5、6 项规定,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

1、交易金额低于300 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的关 联交易,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交易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 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项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 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4、公司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不论金额大小, 均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 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