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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好医疗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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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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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1-093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 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后在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应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 束后验资前与证券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于 以下用途:

  • (一)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

  •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 (二)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 (三)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 (四)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 (五)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 (六)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 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分级审批手续。

公司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 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议事规 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 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但须根据公司章程和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不得质押。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

(二)流动性好;

  •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

  • 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需符合如下要求: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权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五)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同意。

  •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原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募集资金新用途;

  • (三)新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相关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

  • 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取得北交所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 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 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在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 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公司持股10%以上主要股东应 当比照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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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