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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好医疗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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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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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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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11362-03 号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主 承销商承担与组织的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进行全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90 号)、《关 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 13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8 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 销管理细则》”)、《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23 号)(以下简称“《发 行与承销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记载或者 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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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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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 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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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 一并提交监管部门备案。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并在精选层挂牌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 权机制,中信建投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6.80 元/股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T 日)向 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163.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超额配售股票 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
-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 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议案,明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 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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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 并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上市规则》“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本所上市公 司,上市时间自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连续计算”,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日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自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 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3 日),获 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 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超 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
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中信建投作为本次发 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 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6.80 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1,087 万股的基础上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163 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1,250 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 4,697 万股增加至 4,860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 25.72%。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738.40 万元,连同初始 发行规模 1,087 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18,261.60 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 集资金总额为 21,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1,986.32 万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 19,013.68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授予中信建投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超 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中信建投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发行与承销实施 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开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其购买方式、买入价格、 购买数量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本次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 式获得。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分别签署的《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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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 下:
| 作出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名称 | 实际获配数量 (股) |
延期交付数量 (股) |
限售期安排 |
|---|---|---|---|
| 青岛晨融鼎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571,618 | 27,618 | 6个月 |
| 惠州市宇光电子工贸有限公司 | 505,952 | 505,952 | 6个月 |
| 羿桥国际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 | 59,523 | 59,523 | 6个月 |
| 郑州阳田商贸有限公司 | 59,523 | 59,523 | 6个月 |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160,714 | 160,714 | 6个月 |
| 嘉兴金长川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160,714 | 160,714 | 6个月 |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357,143 | 357,143 | 6个月 |
| 北京金科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38,095 | 138,095 | 6个月 |
| 宁波鼎锋明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160,718 | 160,718 | 6个月 |
| 合计 | 2,174,000 | 1,630,000 | -- |
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 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1 年 10 月 25 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增发及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
|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 0899254238 |
|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 增发股份总量(股): | 1,630,000 |
|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 0 |
六、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对应的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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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因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738.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2,557.56 万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用途已经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 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 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 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董事会已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3)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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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 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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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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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孙艳利 承办律师: 赵明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