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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康技术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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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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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技术 公告编号:2025-074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7: 《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该子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基康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

错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 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公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财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 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 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 或误导的情形;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 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的;

2、公司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 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 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6、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以及监管部门认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 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 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责任外,董事长、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部门(或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及时查实原因,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 究。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责任人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到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公 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