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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禧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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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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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1-083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泓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公告编号:2021-083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 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公告编号:2021-083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 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座谈与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传真咨询、媒体采访与报道、来访接待与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电子邮 件、广告及宣传资料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三)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及宣传资料上披露的信息 (按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应先公告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七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公司为信息披露配备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 电话、投资者交流电子邮箱并对外公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 或不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

公告编号:2021-083

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代言。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在进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专项会议之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说明会等专项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 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 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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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 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 或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六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收集整理公司财务、 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 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 决策层;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的良好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在公司发生重大 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 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 象;

(四)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新闻媒体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 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等活动;

(五)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 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六)公司网络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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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 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填写接待活动。

第二十条 备查登记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须与公司签订承诺函和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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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