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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禧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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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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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1-093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公告编号:2021-093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等作出决议;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十四)审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七)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三条 公司(包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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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 为公司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本条前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条 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 款等行为。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追加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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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可豁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 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是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 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相关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提 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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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本条所指“交易”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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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计算。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书并公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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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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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必要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并将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如 有)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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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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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按照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如有)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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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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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 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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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过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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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 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 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 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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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 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

(三)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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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提名股东可直 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的名单。

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并向股东大会提 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提名股东可直接向监事会提交监事候选人的名单。

(三)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 监事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 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告编号:2021-093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二)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 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 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

(三)候选人得票领先且得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1/2 的当选。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它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如果公司聘请律师对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律师应共同参与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告编号:2021-093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 ”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公告编号:2021-093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董事会。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