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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禧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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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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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1-092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泓禧科技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经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 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公告编号:2021-092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和本章程以及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公告编号:2021-092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1-092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 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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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 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公告编号:2021-092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 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 以上 、 内 ,都含本数; 低于 、 超过 、 过 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 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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