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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淼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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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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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0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行投资者 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北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12.1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 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及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公司(包括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北交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现任董事会 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指引第1 号》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做出声明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通过主办券商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

第十五条 北交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5 个交易日内,根据《指引第1 号》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 北交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司补充有关材料。

北交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 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 会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北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 日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 前款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同。独立董事 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指引第1 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离职的, 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 立董事事项。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要求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 补选。

第十九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二人时,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 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

  • 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本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

  •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 等;

  •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 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 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 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 以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分别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 (六)参加北交所业务培训情况;

  • (七)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工 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 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五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 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