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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华新材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Dec 2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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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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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发行





告……………………………………………………………………………第
1—2

























告……………………………………………………………………………第
3—5
三、附件
……………………………………………………………第
6—11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6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7
………………第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8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9-11

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17028 号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新材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锦华新材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锦华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 理》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 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锦华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锦华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 10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锦华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 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10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2,666,667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15 元,共计募集资金 59,290.00 万元,坐扣承销费 3,352.69 万元及保荐费 94.34 万元(不含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后的募集资金为 55,842.97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自主支付的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 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739.69 万元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4,914.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82 号)。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网上投资者超额 配售人民币普通股 4,900,00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8.15 元,共计募集资金 8,893.50 万元,坐扣承销费(不含税)545.36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348.14 万元,已由主 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0.05 万元后,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8,348.1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368 号)。

综上,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数量 37,566,667 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

为 68,183.5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 4,920.80 万元,最终募集资 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63,262.70 万元。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 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
60kt/a
高端偶联剂项目
50,689.75 50,689.75 2203-330851-04-01-738010
500
吨/年
JH-2
中试项目
3,058.18 2,300.00 无需办理项目备案
酮肟产业链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6,310.50 6,310.50 2401-330851-04-04-912091

60,058.43 59,300.25

三、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 额为 2,481.5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
比例(%)
60kt/a
高端偶联剂项目
50,689.75 638.31 1.26
500
吨/年
JH-2
中试项目
3,058.18 1,109.22 36.27
酮肟产业链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6,310.50 734.02 11.63

60,058.43 2,481.55 4.13

四、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218.28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 4,181.06 188.68
审计及验资费用 390.57 29.25

项目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律师费用 252.59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96.58 0.35
合计 4,920.80 218.28

第 6 页 共 11 页

附件 2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7028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7 页 共 11 页

附件
3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截至 2022.12.31)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70 四川德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福一路 66 号 4 栋 18 楼 1 号 028-86957846 71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泸州市江阳中路 28 号楼 3 单元 2 号 028-85560449 72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环国际广场 22 楼 025-84433976 73 唐山市新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 48-3 号 0315-5757564 74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6 号万达广场商务楼 B 座 19-20 楼 025-84711188 75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 0571-89722900 76 天津丞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天津市河西区合肥道富力中心写字楼 34 层 022-87825559 77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 56 号 1502-1509 单元 010-83914188 78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 区域 010-88827799 79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外事大厦 六层 029-83620980 80 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兴福寺街道腊山河西路济南 报业大厦 B 座 11 层 0531-80995542 81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028-62922216 82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3 号楼 20 层 2001 0371-65336688 83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一号(国安大厦 13 层) 010-65950411 84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 20 号 0532-85921367 85 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 317 号和丰创意广 场和庭楼 10 楼 0574-87269394 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2/c7177461/content.shtml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7028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 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17028
告后附之用,证明叶怀敏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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