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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液压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Oct 2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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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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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3-082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逐项审议《关 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制定,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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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 其变动的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秘 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相 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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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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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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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若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 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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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 减持结果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 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 办理协议转让手续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第二十条第(三) (四)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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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公司、北京证 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北京 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应在知悉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式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 票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 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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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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