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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泰生物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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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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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819 证券简称:颖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1-102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 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 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 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股票发行或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 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 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 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 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 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 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 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 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
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 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后生效实施。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