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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泰生物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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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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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819 证券简称:颖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1-098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 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二○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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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颖泰嘉

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了进一步健全治理制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 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 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或 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 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 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 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东关于选举董 事、监事的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否则该股东关于 选举董事、监事的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 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实行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或已当选监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 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且当选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或当选 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原 董事会、监事会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 事、监事进行选举。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 迟至缺额董事、监事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四条 实行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 于或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满足《公司法》 法定最低人数以及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或 者当选监事人数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 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原董事会、监事会应在本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其他 已当选的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满足 《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 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 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 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 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 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或 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选数量,但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 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 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董事、监事不足,导致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 数二分之一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原董事会、监事会应 在20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其他已当选的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监事 满足《公司法》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后方可就任。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依次决定董事、监 事人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除《公司 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达到”含本数,“少于”、“超过”、“低于”均 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司 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与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