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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泰生物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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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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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3819 证券简称:颖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1-092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30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北京 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 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随时召开监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委托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委托书并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尽职守。连续两次(含两 次)未尽职守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会议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的决议应转达给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 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监事会。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义务时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监事会 审核的议案,公司未依法公告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有冲突的或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本规则的内容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司 章程》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