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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瑞斯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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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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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014 证券简称:特瑞斯 公告编号:2025-105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 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为:同意 1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

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 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 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 动原因等。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 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 显示公司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前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 (五)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 (六)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拟在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述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北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所持股票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 规进行股份转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