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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丽洁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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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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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802 证券简称:保丽洁 公告编号:2025-067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 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 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比例、来源;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 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拟在三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交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 解释。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