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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融软件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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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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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0799 证券简称:艾融软件 公告编号:2021-122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本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 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 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 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 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信息披露各项事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 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范围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应该披露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的相关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 判决及情况介绍、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 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 体董事、监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 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 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施行。

上海艾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O 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