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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比佰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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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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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768 证券简称:拾比佰 公告编号:2021-081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
|---|---|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1.1 条 为维护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
第1.1 条为维护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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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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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 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4404006183915766。 |
第1.2 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 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4404006183915766。 |
| 第1.9 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后,集中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
第1.9 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 司于2021 年11 月15 日平移至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公司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
| 第3.4 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 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
第3.4 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均采用 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
| 第3.10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
第3.10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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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的活动。 |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
| 第3.1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10 条中 第(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本章程第3.10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完成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10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 让给职工。 |
第3.12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3.10 条中 第(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本章程第3.10 条中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3.13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 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 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 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 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 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
第3.13 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 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
| 第3.15 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3.15 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起,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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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应遵循国家关于股票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相关规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 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 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 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 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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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3.16 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 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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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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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第3.17 条 | 第3.17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期间。 |
| 新增第3.18 条 | 第3.18 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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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本章程第3.17 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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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9 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
第4.9 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或发生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 第4.14 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章程规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 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 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 |
第4.14 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章程规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 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 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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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 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 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 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 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 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予以罢免。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 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 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 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 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 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 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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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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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15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至(十一)……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4.16 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第4.15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至(十一)…… (十二)审议批准第5.17 条规定的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4.16 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5.17 条规定的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 第4.16 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
第4.16 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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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19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 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采用通讯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4.19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 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采用通讯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
| 第4.20 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4.20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 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 具法律意见书。 |
| 第4.35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全 体股东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4.35 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全 体股东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 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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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55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 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第4.55 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投资者保护机构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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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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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至(五)……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第5.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至(五)……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5.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至(十)……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5.4 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至(十)……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 外。 |
| 第5.13 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包 括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 名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 |
第5.13 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包 括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 名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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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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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1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一)关于交易事项(不含对外担保) 的权限为: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
第5.17 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一)关于交易事项(不含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为: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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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150 万元。 前款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
前款所称交易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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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 万元; (二)关联交易事项(不含关联担保): 1、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准为: (1)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 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免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 万元; (二)关联交易事项(不含关联担保): 1、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准为: (1)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 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 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 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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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5)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 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 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三)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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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 贷款等行为,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 司的,不适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 定),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 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第5.17 条规定 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第5.17 条相关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成交金额,适用第5.17 条相关规定。 公司连续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 5.17 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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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按照第5.17 条相关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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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23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传真、专人送达、邮寄 送达。…… |
第5.23 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电话、即时通讯或专人送达、 邮寄送达。…… |
| 第6.13 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书面提出辞职,除董事会秘书辞 职应当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 露后方能生效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 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6.13 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书面提出辞职,除董事会秘书辞 职应当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 露后方能生效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 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
| 第6.18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 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
第6.18 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备,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
| 第7.1 条 本章程第5.2 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董 |
第7.1 条本章程第5.2 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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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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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8 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7.8 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
| 第7.16 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在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传真、专人送达、邮 寄送达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经全 体监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 款限制。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 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
第7.16 条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在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传真、邮件(包括电 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或专人送达、 邮寄送达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经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 条款限制。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 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
| 第9.1 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9.1 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 即时通讯等通讯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第9.4 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 行。 |
第9.4 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即时 通讯、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
| 第9.5 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 行。 |
第9.5 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即时 通讯、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
| 第9.6 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
第9.6 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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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送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即时通讯工具送出的,以信 息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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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8 条 公司指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网站(www.neeq.com.cn 和 www.neeq.cc)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其他网站作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信息披露平台。 |
第9.8 条公司指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bse.cn/)或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其他网站 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信息披露平台。 |
| 第9.10 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 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
第9.10 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公 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在 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 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并确保披露内 容的一致性,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
| 第12.1 条 ……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 |
第12.1 条……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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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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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8 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实施。 |
第12.8 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已于2021 年11 月15 日正式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进 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2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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