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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之高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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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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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1-090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该议 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深圳市美之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 人”)以及公司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 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 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 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 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 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新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 ”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 尽快 、 时机成熟 等模糊性词 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 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 息。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 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 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 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 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 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