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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之高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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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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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1-093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 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 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监管办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 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为其它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定。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 组织公司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20 个工作日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进行调查并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并形成书面报告 后送交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 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方可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厉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一年内担 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 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权属担保文件。

第二十条 本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 记备案管理。财务负责人对担保事项负有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 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 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 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 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债权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 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 办理担保登记。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秘书,并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 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 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三十条 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

(一)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十五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 如发现可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 人债务到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 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提供专项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被担保人不能偿还的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三)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采取相应措施;

(四)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该 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五)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下 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财务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 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 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 告,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 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 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 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