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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生物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an 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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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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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5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20 年6 月24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 万股,并
于2020 年7 月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
第三条 公司于2020 年6 月24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 万股,于
2020 年7 月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于2021 年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上市。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批准的其他方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北交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
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上
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利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
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
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
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或设定不适当障碍
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
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征集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或设定不
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
职。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
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
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重大交易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
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重大交易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
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事项,由总经理作出。
(五)本条中,“资产”不包括公司的
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所消耗或产出的物资;“成交金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
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事项,由总经理作出。
(五)本条中,“资产”不包括公司的
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
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
额为成交金额。
(六)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七)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
基础,适用本条规定;股权交易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
(八)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
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
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
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
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
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
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
定。
(九)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所消耗或产出的物资;“成交金
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
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
额为成交金额。
(六)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七)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
基础,适用本条规定;股权交易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
(八)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
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
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
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
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
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
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
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规定。
(十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定。
(九)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
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规定。
(十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本公司现任监事亦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本公司现任监事亦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
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
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以
下对外担保事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由
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以
下对外担保事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
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
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
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
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
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
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
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
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
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
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挂牌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
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
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指定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或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其他网站作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
息披露平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指定在北交所网
站(www.bse.cn)或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指定的其他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平台。
第二百四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第二百四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实施。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进一步规 范公司治理,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依据北交所相关规则制度和公司实际情 况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