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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生物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an 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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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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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5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 |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 |
| 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 第三条 公司于2020 年6 月24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 万股,并 于2020 年7 月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 |
第三条 公司于2020 年6 月24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0 万股,于 2020 年7 月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于2021 年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上市。 |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批准的其他方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北交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公司发行股票时,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 |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
|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 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上 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利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 |
|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 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 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 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
|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 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 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或设定不适当障碍 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 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征集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或设定不 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
|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 职。 |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 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 职。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 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重大交易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 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重大交易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
|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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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 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事项,由总经理作出。 (五)本条中,“资产”不包括公司的 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所消耗或产出的物资;“成交金 |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 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 外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事项,由总经理作出。 (五)本条中,“资产”不包括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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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 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 额为成交金额。 (六)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七)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 基础,适用本条规定;股权交易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 (八)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 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 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 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 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 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 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 定。 (九)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
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所消耗或产出的物资;“成交金 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 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 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 额为成交金额。 (六)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 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七)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 基础,适用本条规定;股权交易未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 (八)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 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 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 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 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 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 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 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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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 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规定。 (十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
定。 (九)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 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 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规定。 (十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
|---|---|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本公司现任监事亦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本公司现任监事亦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 |
| 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 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 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以 下对外担保事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由 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以 下对外担保事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 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 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
|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 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 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 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 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 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 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 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程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 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 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 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 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挂牌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 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 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 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
|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
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指定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或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其他网站作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 息披露平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指定在北交所网 站(www.bse.cn)或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指定的其他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平台。 |
| 第二百四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
第二百四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
|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交易。 |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
|---|---|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实施。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进一步规 范公司治理,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依据北交所相关规则制度和公司实际情 况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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