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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老六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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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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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726 证券简称:朱老六 公告编号:2021-112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 拟修订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公司住所:九台市卡伦经济开发区 公司住所:长春市九台区卡伦经济开发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腐乳、醋、
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火锅调料、
豆腐制品、调味料(液体)研发、生产、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腐乳、酸
菜、料酒、醋、烘焙、糕点、蔬菜制品
(酱腌菜)、蔬菜火锅调料、豆制品、
植物油、调味料(液体)研发、生产、
销售及网上销售、研发和技术服务、信
息服务、农业种植、光伏发电、沼气发
电,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
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
票,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依法
将公司股票集中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
票,并集中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
及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直接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
有但可实际支配公司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
挂牌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
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股
票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
关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本公司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况,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但因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
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
配售取得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
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
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
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内
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
售取得的股票,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
得的股票,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二)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期间。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的,应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
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
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
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
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
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
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上市后新增 影响公司独立持续经营的同业竞争。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
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
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外,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金额,应当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已
经按照本章程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审议。
第五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应当按
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九
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用本章程第四十九条。前述股权交易未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
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
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
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
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
章程第四十九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
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
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第
四十九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
程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助
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除外),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
议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
大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结果和其他应公司要求的
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五十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
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
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
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
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不得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资者利益的如下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者利益的如下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
届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设两名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
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两名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
特别职权: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
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
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终止其股票上市;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
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
司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专项调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
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
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专项调查:
第一百〇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
司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
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
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
要求离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
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
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
人数不符合本指引或公司章程要求的,
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
选。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
现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
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未按要求离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
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
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
人数不符合本指引或公司章程要求的,
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
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非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2人,
均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
3 人,独立董事2 人,均为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公
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35算,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经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外,其他交
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经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外,其他
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
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和形式
(一)…
(二)…
(三)…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
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和形式
(一)
(二)
(三)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
情形:
1、公司未来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
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全国
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
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
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七十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变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
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议案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
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变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
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
公司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成为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
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
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工作。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
理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
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
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
应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
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
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
说明。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
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
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
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后,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关监管
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关监管部门的
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
(二) 股东大会;
(三) 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四) 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五) 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
(六) 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 邮寄资料;
(八)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五)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
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于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为:九台市卡伦经济开发区

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春市九台区卡伦经济开发区

上述变更主要系由于行政区域规划调整所致,公司实际注册地点并未改变。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行政区域规划调整,公司拟变更住所,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 经营范围进行变更。且因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监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根据《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订。

三、备查文件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