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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老六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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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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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726 证券简称:朱老六 公告编号:2021-112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 拟修订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公司住所:九台市卡伦经济开发区 | 公司住所:长春市九台区卡伦经济开发 区 |
|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腐乳、醋、 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火锅调料、 豆腐制品、调味料(液体)研发、生产、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腐乳、酸 菜、料酒、醋、烘焙、糕点、蔬菜制品 (酱腌菜)、蔬菜火锅调料、豆制品、 植物油、调味料(液体)研发、生产、 销售及网上销售、研发和技术服务、信 息服务、农业种植、光伏发电、沼气发 电,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 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 票,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依法 将公司股票集中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 |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 票,并集中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
|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
|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 及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直接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 有但可实际支配公司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 挂牌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 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 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股 票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 关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 |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本公司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况,其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但因权益分派导 致的变动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 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 |
| 配售取得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 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 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 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内 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
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 售取得的股票,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 得的股票,自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 理。 |
|---|---|
| 无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 |
| 告日日终; (二)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期间。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 的,应遵守其规定。 |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 法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 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 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 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 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 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 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 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 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上市后新增 影响公司独立持续经营的同业竞争。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
| 纵市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 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 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
| 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交易。 |
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 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外,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金额,应当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已 经按照本章程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审议。 第五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应当按 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九 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用本章程第四十九条。前述股权交易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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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 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 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 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 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 章程第四十九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 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 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第 四十九条。 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 程第四十九条。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五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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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五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助 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除外),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 议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 大会。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结果和其他应公司要求的 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
| 第五十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六十一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 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 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 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 开日期。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 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 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不得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 合法权益。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
| 资者利益的如下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者利益的如下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
|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 届满的;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设两名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 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 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两名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
|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
|---|---|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 特别职权: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 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股票终止在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或者拟申请股票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 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 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七)公司拟申请终止其股票上市;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
|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他事项。 |
|---|---|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 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 司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专项调查: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 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 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专项调查: |
| 第一百〇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 司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 |
第一百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告: |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 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 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 要求离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 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 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 人数不符合本指引或公司章程要求的, 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 选。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 现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 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未按要求离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 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 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 人数不符合本指引或公司章程要求的, 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 选。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非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2人, 均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 事3 人,独立董事2 人,均为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公 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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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的交易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35算,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经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外,其他交 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 过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经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外,其他 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 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和形式 (一)… (二)… (三)…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 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 和形式 (一)… (二)… (三)…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 情形: 1、公司未来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 |
| 其他情形。 | 的其他情形。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全国 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 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 行详细说明。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进行详细说明。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变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 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议案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 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变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 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 公司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成为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
| 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 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 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工作。 |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 理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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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 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 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 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 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 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 说明。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 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 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 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后,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关监管 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关监管部门的 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 (二) 股东大会; (三) 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四) 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五) 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 (六) 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 邮寄资料; (八)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四)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五)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 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 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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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于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为:九台市卡伦经济开发区
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春市九台区卡伦经济开发区
上述变更主要系由于行政区域规划调整所致,公司实际注册地点并未改变。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行政区域规划调整,公司拟变更住所,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 经营范围进行变更。且因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监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根据《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订。
三、备查文件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后)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