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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老六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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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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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726 证券简称:朱老六 公告编号:2021-125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 工作部门。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 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 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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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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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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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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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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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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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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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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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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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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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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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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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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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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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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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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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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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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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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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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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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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 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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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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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进行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后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提交备案。
登记备案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证券账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和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 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
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 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主办券商或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 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