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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电机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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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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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11
证券简称:晨光电机
公告编号:2026-067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 提供财务资助;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2.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3. 签订许可协议;
  4. 放弃权利;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1.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报告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