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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丰钻石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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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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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725 证券简称:惠丰钻石 公告编号:2025-090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股东会审议通。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 告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 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 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 务 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二)通报批评;

  •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四)赔偿损失;

  •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对其进行上述形式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法律 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