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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冈精密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ug 1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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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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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吉冈精密 证券代码: 83672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8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7 (二)授予的权益数量 ............................................................................................ 8 (三)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9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式 .................. 14 (五)本计划的考核条件 ...................................................................................... 15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20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21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21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2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2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3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 23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4 (七)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24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6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27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7 (十一)其他 .......................................................................................................... 28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30 (一)备查文件 ...................................................................................................... 30 (二)咨询方式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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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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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冈精密、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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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 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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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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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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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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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注销完毕和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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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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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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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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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期:指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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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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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 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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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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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价格:指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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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条件:指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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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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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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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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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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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监管办法》: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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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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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监管指引第 3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股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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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指《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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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3.证券交易所:指北京证券交易所。
-
24.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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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吉冈精密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吉冈精密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吉冈精密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予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及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 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 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 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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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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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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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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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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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计划的主要内容
吉冈精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 策环境和吉冈精密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82 人,包括: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除实际控制人张玉霞女士以外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 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及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 及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 司董事会聘任;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符合本计划 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需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 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获授的股票 期权数量 (万份) |
获授权益总 量(万股) |
获授权益占 授予权益总 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
|---|---|---|---|---|---|---|
| 张玉霞 | 董事、营业部副总经理 | 88.76 | 2.80 | 91.56 | 14.26% | 0.99% |
| 林海涛 | 董事、副总经理 | 15.00 | 7.20 | 22.20 | 3.46% | 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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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瀚林 | 董事、工厂长 | 12.60 | 7.20 | 19.80 | 3.08% | 0.22% |
|---|---|---|---|---|---|---|
| 仲艾军 | 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
14.00 | 6.00 | 20.00 | 3.11% | 0.22% |
| 核心员工(78人) | 198.31 | 161.90 | 360.21 | 56.09% | 3.93% | |
| 核心员工中:周斌 | 88.76 | 2.80 | 91.56 | 14.26% | 0.99% | |
| 预留部分 | 64.00 | 64.43 | 128.43 | 20.00% | 1.40% | |
| 合计(82人) | 392.67 | 249.53 | 642.20 | 100% | 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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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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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除实际控制人张玉霞女士以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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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述核心员工目前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由监事 会对公示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授予的权益数量
1、本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 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642.2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9,156.45 万股的 7.01%,其中首次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 权)共计 513.77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0.0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9,156.45 万股的 5.61%;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共计 128.43 万份,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20.0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9,156.45 万股的 1.40%。具体如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92.67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 票,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61.14%、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156.45 万股的 4.29%;其中首次授予 328.67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 的 51.18%、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59%;预留 64.00 万股,占本计 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97%、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0%。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49.53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 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38.86%、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73%;其中首 次授予 185.10 万份,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28.82%、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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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总额的 2.02%;预留 64.43 万份,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0.03%、占 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0%。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 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或股票期权行权 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等事宜,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 整。
(三)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 、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和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 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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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 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各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 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 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额外限售期
1)通过参与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限 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
2)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分两年分别按 50%、50%的比
-
例分两批次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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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 起的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 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 起的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3)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额外解除限售期届满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额外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 计划进行锁定。
4)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额外限售期未设置除上述第 1)2)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解除限售条件。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 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 、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2)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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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 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 权作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 个月内明确。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股票期权分五批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 月、72个月;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 批次及对应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3年授出,则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分五批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 个月、48个月、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4)可行权日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若预留部分 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 始行权;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 2023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 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 权: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72 个月内分五期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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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四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五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7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8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
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23年授出,则预留部
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四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五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日起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5)额外限售期
1)参与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 期届满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行权取得的股 票。
-
2)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分三年分别按 40%、
-
30%、30%比例分三批次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 届满之日起的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起的12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 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 | 自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起的24个月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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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之日起的 24 个月后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 自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起的 36 个月 届满之日起的 36 个月后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在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 后自愿追加的额外解除限售期届满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 象因行权获得且追加额外限售的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取得的股票同时按本计划的规定进行限售。
-
4)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的额外限售期未设置除上述第1)
-
2)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解除限售条件。
(6)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 定方式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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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1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7.1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公司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进行确定。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一致,即为每股 7.12 元。
2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7.12 元。
-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公司本次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进行确定。
(3)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 致,即为每份 7.12 元。
(五)本计划的考核条件
1 、限制性股票 /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 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或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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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或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解除限售期/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方可解除限售、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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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1)考核方式一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 |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 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 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考核方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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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二为替代性考核方式,发生并采用的情形、条件和程序为:若发 生不可抗力情形(如疫情爆发并影响严重、国际国内战争、贸易制裁、原材料 价格不合理增长等),净利润增长率无法正常考核的情况下,则届时可由公司 董事会对相应考核年度是否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替代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进 行审议并决定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董事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公司监事会及独 立董事审议同意并发表意见后方可执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 替代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 |
|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替代考核目标与上述 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替代 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考核方式一
本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7 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 |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5% |
| 第四个行权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0% |
| 第五个行权期 |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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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 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考核方式二
考核方式二为替代性考核方式,发生并采用的情形、条件和程序为:若如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如疫情严重爆发并影响严重、国际国内战争、贸易制裁、 原材料价格不合理增长等),净利润增长率无法正常考核的情况下,则届时可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应考核年度是否采用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替代净利润增长率 指标进行审议并决定行权条件是否达成,董事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公司监事会及 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并发表意见后方可执行。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替代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 |
| 第四个行权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
| 第五个行权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 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 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可行权 额度=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可行权额度。激励对象 的个人考核年度结果划分为 A、B、C、D、E、F、G、H、I、J、K 十一档,考 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可行权的 比例:
| 比例: | |||||||||||
|---|---|---|---|---|---|---|---|---|---|---|---|
| 个人年度考核 结果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 个人层面年度 考核系数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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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个人考核结果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可行权额度比例,不可解除限 售/行权的额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予以取消并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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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吉冈精密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吉冈精密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 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和行权 价格的确定、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期、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行权 安排、解除限售/行权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 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吉冈精密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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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吉冈精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规 则》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 授、解除限售或行权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吉冈精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符合《上市规 则》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 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吉冈精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除实际控制人张玉霞女士以外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吉冈精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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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 30%。
- 2、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股权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吉冈精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 额度、权益授出额度分配符合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式的 核查意见
-
1、本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明确规定:
-
“公司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进行确定” -
“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 。 -
2、本计划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明确规定:
-
“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进行确定” -
“ ”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致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吉冈精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行 权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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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吉冈精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 象,符合《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七)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 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 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各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 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第二次解除 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50%。
本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额外限售期为:每批次限售期届 满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分两年分别按 50%、50%的比例分两批次解除限售。
(2)股票期权授权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本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的股票期权分五批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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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60 个月、72 个月;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 期权的行权批次及对应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 2023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批次与首次授予一致,对应的等待期分别 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60 个月。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 象可分五次申请行权:第一次行权期为等待期满后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行 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10%;第二次行权期为等待期满后的第三年,激 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20%;第三次行权期为等待期满 后的第四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25%;第四次行权期 为等待期满后的第五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25%;第 五次行权期为等待期满后的第六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 的 20%。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可申请行权批 次和数量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于 2023 年授出,在行权期 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五次申请行权:第一次行权 期为等待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10%;第二次行权期为等待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 股票期权总数的 20%;第三次行权期为等待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 行权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25%;第四次行权期为等待期满后的第四年,激励 对象可申请行权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25%;第五次行权期为等待期满后的第 五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20%;
本计划首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额外限售期为:在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 届满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行权取得的股 票;每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分三年分别按 40%、 30%、30%比例分三批次解除限售。
这样长周期的解除限售安排和行权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和强绑定性, 同时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 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吉冈精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限售期、解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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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安排、禁售期等,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 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 行处理:完成等待期或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或行 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等待内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或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 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解除限售或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 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或行权日调整至实际解除限售/可行权 的权益工具数量。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 次限售期/等待期届满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 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满足行权条件行权取得的股票,每批次限 售期/等待期届满之日起的 12 个月后分批解除限售。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 行权条件的影响。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 认为吉冈精密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 —— 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 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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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 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 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吉冈精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 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 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该指标设置方式,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公 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和预 期。经过合理预测同时也为体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强约束作用,公司设定了以 —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5%、16%、 45%、75%、110%、160%的考核目标。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如实现以上业 绩考核指标,将使公司在未来 6 年实现近 20%的年均复合增长,为公司带来年 均 1 亿元的净利润、年均近 0.4 亿元的净利润增加额,使公司发展进入快速上 升通道。此外,公司考虑到近期及未来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及未来生产经 营较大的不确定性,本着实事求是和激励效果最大化的原则,设计了考核营业 收入增长率的替代性考核指标。同时明确规定,该考核方式仅在出现极端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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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力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须经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并发表 意见后方可执行。
另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细致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及实际可解除限 售/行权的比例。通过以上层层考核和锁定,能够达到强激励、强约束的效果。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吉冈精密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 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 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吉冈精密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或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 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或对获授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时,除满足业 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吉冈精密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所有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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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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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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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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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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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 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吉冈精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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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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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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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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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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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何志聪、孙伏林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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