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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冈精密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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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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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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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W&HLAWFIRM

北京 / 天津 / 烟台 / 南通 / 上海 / 宁波 / 厦门 / 深圳 / 广州 / 南宁 / 西安 / 成都 / 昆明 …/ 悉尼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16 层邮编: 100080 电话: 010-62684688 传真: 010-62684288 网址: www.whlaw.cn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

致: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主承销商”或“华英证券”)的委托,担任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就 本次发行进行全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 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得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1.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 关人 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2. 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 上报监管部门备案,本所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 意见仅供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 行及承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一、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等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并挂牌等相关事宜。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方案的议案》 和《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增加超额配售选择权、修订稳定公司股 价预案等内容。

(二)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等议 案,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并挂牌等相关事宜。

2021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方案的议 案》和《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等议案。明确了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 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15%。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 (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第一条规定“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开发行的注册程序, 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 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主 体曾审议通过的议案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上述主体所审议通过的所有议案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的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根据《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并在精选层挂牌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 权机制,华英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10.50元/股于2021 年11月3日(T日)向网 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15.45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 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华英证券为具体实施超额 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

发行人于2021年11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含第30个自然日,即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 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 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 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

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发 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 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的超 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并全 部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截至2021年12月23日,华英证券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按照 本次发行价格10.50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2,103.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15.45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约占超 额配售选择权启动发行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2,418.45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8,841.00万股增加至9,156.4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26.41%。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312.23万元,连同 初始发行规模2,103.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22,081.50万元,本次发行最 终募集资金总额为25,393.7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031.52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24,362.21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华英证券签订的承销协议,明确授权华英证券实 施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15%,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 定。华英证券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 票的实施方案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超额配售股票及资金支付情况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 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华英证券已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 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 实际获配数
量(万股)
延期交付数量
(万股)
限售期安排
1 嘉兴金长川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 15.00 6个月
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20.00 15.00 6个月
3 青岛晨融鼎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25.00 18.75 6个月
4 上海铁林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00 15.00 6个月
5 苏州市恒标机械有限公司 36.00 27.00 6个月
6 无锡联发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00 15.00 6个月
7 无锡市龙珠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59.60 44.70 6个月
8 无锡市十六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00 15.00 6个月
9 上海云晟科逸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0.00 142.50 6个月
10 无锡恒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10.00 7.50 6个月
合计 420.60 315.45

发行人自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将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 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1 年 11 月24日)起开始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主承销商已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 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符合《发行与 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四、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根据《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
(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299467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3,154,500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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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0

五、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因本次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312.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162.75万元。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相关事项的内部决 策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和《发行 与承销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 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已对本次超额 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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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飞

承办律师:

岳见山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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