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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添燃气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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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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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1-078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股票所上市规则 (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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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
-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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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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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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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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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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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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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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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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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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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
(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
(二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 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 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第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 年以上。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 露后 10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 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 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的,但应保证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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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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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被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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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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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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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 员。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 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 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主办券商或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 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 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