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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添燃气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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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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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1-072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 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的各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使用的资金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 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 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 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公司不得将资金、 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 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各种 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得以以下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上市后新增同业竞争。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 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 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 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 形的,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人应当比照本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 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 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 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彻底实现人员、资产、

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公司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控制权,违反公司规范运作 程序,插手公司内部管理,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 责任或刑事责任。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发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 2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 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 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还应当在书面报告 中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 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立 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 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 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 定后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监事会履行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各项事宜。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送限期清偿通知,起 草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2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