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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添燃气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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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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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1-056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
|---|---|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并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并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2020 年6 月29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首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5200 万股,并于2021 年11 月 |
|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票简称:凯添燃气,股票代码 831010。 |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 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 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只能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 进行交易、转让。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 |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 |
|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得以以下 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 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不得以以下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 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 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 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
|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口头报告,并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
| 第三十五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
第三十五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不得在公司上市后新增同业竞争。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他期间。 |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 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期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条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期间。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分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七)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1000 万、 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事项。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六)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3000 万、 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1 亿元的事项。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
|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对外披露。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三条 ……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 虽未达到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但 是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 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
第四十三条 ……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 虽未达到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但 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报告 |
第四十四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报告 |
| 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 易 ,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供 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 ,应当 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 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计算。 在本章程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第一款 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 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
| 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
|---|---|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七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七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 第八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
|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结果: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 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 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结果: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 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 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 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O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一百O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以下购买、出售资产、担保、贷 款、投资事项: 1、未达到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标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以下购买、出售资产、担保、贷 款、投资事项: 1、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
| 准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投资等事项; 2、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自然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 以上且超过300 万的关联交易; 3、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 万、 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 事项; 4、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提供 担保事项。 |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2、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自然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0.2% 以上且超过300 万的关 联交易; 3、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 万、 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1 亿元的贷款事 项; 4、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提供 担保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秘书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设财务负责人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秘书1 名,由董事会 |
| 聘任或解聘。 | |
|---|---|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 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 书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及相 关部门的规定。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 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 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
|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报价转让期间,同时遵循相关规则编制财务 报告。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 同时遵循相关规则编制财务报告。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 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 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当按照《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自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起,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及审议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 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 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 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及审议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北京证券交 易所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bse.cn/)公布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 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 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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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 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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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 牌交易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从精选层挂牌公司转变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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