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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添燃气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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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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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010 证券简称:凯添燃气 公告编号:2021-056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并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并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2020 年6 月29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首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5200 万股,并于2021 年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票简称:凯添燃气,股票代码
831010。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
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
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只能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
进行交易、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得以以下
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
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不得以以下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
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
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
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口头报告,并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
第三十五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不得在公司上市后新增同业竞争。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他期间。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
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期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条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期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分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七)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1000 万、
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事项。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六)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3000 万、
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过1 亿元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对外披露。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
虽未达到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但
是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
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三条
……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
虽未达到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但
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
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报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报告
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
易 ,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供
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 ,应当
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
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计算。
在本章程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第一款
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
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第八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结果: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
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
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结果: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
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
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转板)或向
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O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一百O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以下购买、出售资产、担保、贷
款、投资事项:
1、未达到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标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以下购买、出售资产、担保、贷
款、投资事项:
1、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准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投资等事项;
2、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自然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 以上且超过300
万的关联交易;
3、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 万、
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
事项;
4、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提供
担保事项。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2、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自然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0.2% 以上且超过300 万的关
联交易;
3、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 万、
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1 亿元的贷款事
项;
4、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提供
担保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秘书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设财务负责人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秘书1 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
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
书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及相
关部门的规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
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
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
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报价转让期间,同时遵循相关规则编制财务
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期间,
同时遵循相关规则编制财务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
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
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
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当按照《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自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起,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及审议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
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
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
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及审议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北京证券交
易所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bse.cn/)公布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
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
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
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
牌交易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从精选层挂牌公司转变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