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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冠电缆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1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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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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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682 证券简称:球冠电缆 公告编号:2021-064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 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
|---|---|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 股票获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上市。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直接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公司 10%以上股份表 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 司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股票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 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取得 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 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交所有 关规定对股票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 关规定。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
|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 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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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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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
|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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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得以任何方 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相 关规定。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 发生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五)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无论其数额大小;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以及本章程规 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下列担保,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应 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
|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
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 全国股转系统等场所交易;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 易;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 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 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 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 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
|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但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资 格进行审查,形成董事资格审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核通过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候选人 由监事会对推荐的监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核通 过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的选举 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独立董事因连任时间限制需更换外,董事会每 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不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的 1/3;任期届满需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 超过董事会(除独立董事)、监事会(除职工监事) 组成人数的 1/2。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的 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 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然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 监事会提出拟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审议通 |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资 格进行审查,形成董事资格审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核通过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候选人 由监事会对推荐的监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核通 过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的选举 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独立董事因连任时间限制需更换外,董事会每 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不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的 1/3;任期届满需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 超过董事会(除独立董事)、监事会(除职工监事) 组成人数的 1/2。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的 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 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然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 监事会提出拟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审议通 |
|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 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 被提名人的人数、基本情况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独立 董事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 会应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前,公司董事会就按有关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四)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上述提名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在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股东大会选举2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产生。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 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 被提名人的人数、基本情况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独立 董事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 会应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前,公司董事会就按有关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四)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上述提名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在股 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员分开进行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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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 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 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 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 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 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 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 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 进行选举。 |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 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 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 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 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 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 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 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 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 进行选举。 |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 |
| 票,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 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 全国股转系统等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票,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 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 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有关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 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 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 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 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 其他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 其他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宜。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宜,一律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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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 (五)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 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不 适用前述规定。 (六)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 按前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七)除前述规定外,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按规定 进行审计或评估,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20 个交易日收 |
担保。 (五)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 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不 适用前述规定。 (六)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 按前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七)除前述规定外,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按规定 进行审计或评估,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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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如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 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 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其中单向金额计算,且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如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 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 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其中单向金额计算,且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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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可能导致资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即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审批权 限: (一)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按规定应提交审计或评估报 告的应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 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可能导致资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即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 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审批权 限: (一)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二)以下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应由 |
| (二)以下关联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应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所作决议必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对于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 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适用前述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五)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 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 |
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所作决议必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四)对于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 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适用前述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五)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 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 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 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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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 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公司对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成交金额: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 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公司的关联交易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 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公司对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成交金额: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 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公司的关联交易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 元的交易,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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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在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眼前利益 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在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眼前利益 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 |
| 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将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可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础 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 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 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 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 衡后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 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 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同时采 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 |
方案。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将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公司可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础 上,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 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 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形式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期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 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 衡后提出预案。 2、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 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 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同时采 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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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规 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1、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 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 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 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1、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 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 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 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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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 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润分配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 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 2、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 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润分配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 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 2、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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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说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 会未作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 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 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 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3、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 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中 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变更 1、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应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 |
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进行详细说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 会未作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 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 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 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3、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 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中 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变更 1、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应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 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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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在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与调整机制 1、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 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予以调整。 2、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 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 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 配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
2、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在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与调整机制 1、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 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予以调整。 2、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 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 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 配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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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公司指定所有的公告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网站的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 上发表。此外,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另指 定一家或数家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告的媒体,但公 司在该等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公司指定所有的公告均在北交所网站的信息披 露平台上发表。此外,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如有) 指定其他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告的媒体,但公司在 该等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北交所网站信息 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
|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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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 包括: (一)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 披露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 (四)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 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 道; (六)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 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 者沟通; (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 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与其他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 包括: (一)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 披露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 (四)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 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 道; (六)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 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 者沟通; (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 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 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 会批准,修改时亦同。本规则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后生效适用,本章程生效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 会批准,修改时亦同。本章程生效后,原章程自动 失效。 |
后,原章程自动失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进一步 规范公司治理,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依据北交所相关规则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 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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