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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强股份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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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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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3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7:《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并更名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江苏科强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 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的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付,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资金,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 金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 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及资源。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 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 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五)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 效机制。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 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由总经理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有关 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 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 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调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情况;
(二)按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告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
(三)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解决 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
小组成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 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 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 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 业务往来,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 小组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 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 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 按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 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 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贷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为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 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并对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 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
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司法冻结。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公司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凡不能在限 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偿 还所侵占公司资金。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总监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当日,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金者名称、 占用资金金额、占用时间、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 财务总监还应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 前述侵占行为的情节。
(三)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 于发现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五)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出 限期清偿的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 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金, 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依法 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 内。
第二十四条 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应 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 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 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 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 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董事会情 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
责任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特殊原因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和法定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