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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强股份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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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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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3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 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除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外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6、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7、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 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规则所述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 弃权利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提供担保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规则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 务的;

9、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 一的,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

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前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 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提出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

(二)提出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三)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 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金转增 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的 影响;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 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 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通知期 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二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累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在 1 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 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表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

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涉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如下:

1、股东会召集人在公告召开股东会之前,应当对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的 交易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如果拟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的交易事 项与某一股东之间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当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提示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公司股东与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并构成关联交易的, 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会召集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最迟应 当在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前向主持人披露,并主动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3、公司股东认为其他股东与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并构成 关联交易的,可以提请股东会召集人对该股东是否系该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之 关联股东进行审查;股东会召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定该股东系关联股东的,召集人应当予以披露,并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4、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 的名单,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在主持人宣布出席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

决;

5、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向召集人或主持人进行披露,并参与了对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的,其所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内;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所作的表决无效。

6、股东会对关联股东没有回避并参与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的情况下所通过 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认定为无效决议,股东会有权撤销关联交易事 项的一切无效决议。

(二)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 1、为交易对方;

  •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5、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6、交易对方及其直接、 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8、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股 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1、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3、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以及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应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公 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 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 审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4、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

5、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6、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提名,并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应当符合章程的相关规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以及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选举 2 名以及以上 董事,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 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 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 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 ”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投票方式 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 见书。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 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 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 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 息。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会议 结束后立即就任。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作出有关董事选举决议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 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 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 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自觉接受公司股东、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 事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不能执行 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九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相悖时,按照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