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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昇药业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Jul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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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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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0656 证券简称:海昇药业 公告编号:2025-086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北京证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 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为专职。公司应当掌握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 况。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需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 计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公司应当予以保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的相关审计工作; (五) 董事会指定的其它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可以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 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信息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每年向董事会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由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给予处 分并追究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包括: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等规章制度、侵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