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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易航天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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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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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1642 证券简称:通易航天 公告编号:2021-082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 |
|---|---|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一章第一条 为维护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章第一条 为维护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 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章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技 术创新为核心,为军工航天事业发展提供优 质的产品。 |
第二章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为 本,科技主导,创新进取,实业报军,以技 术创新为核心,为国防和各领域现代化建设 |
| 提供优质的产品。 | |
|---|---|
| 第二章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橡塑制 品、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特种纺织品、个体 防护救生装备、轻型保护头盔系列产品的研 发、制造、销售及相关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上述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 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通用 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推广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章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橡塑制 品、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特种纺织品、个体 防护救生装备、轻型保护头盔系列产品的研 发、制造、销售及相关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上述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 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通用 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 售;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 |
| 第三章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 司获准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 存管。 |
第三章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于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 存管。 |
|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期间。 |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场所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
|---|---|
|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 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控 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
| 第四章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 |
第四章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 他支出; |
|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 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 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 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 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 占用资金情形。 |
|---|---|
|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欺诈活动。 |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活动。 |
|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 (二) (三) 项的规定。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
|---|---|
|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
第四章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元; |
|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 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本条所 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 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 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 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 |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 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 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 |
|
|---|---|---|
| 交金额。 本条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20 个交易日 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适用本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股权 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 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 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适用本条。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 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公司对其下属 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 照适用本款规定。 |
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 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 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适用本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股权 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本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 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 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适用本条。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 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公司对其下属 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 照适用本款规定。 |
|---|---|
|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除对外担保等业务本章 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和委托理财等业务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 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条。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
| 围。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四十六条第一 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 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 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 虽未达到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 是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 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 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前两 款规定向股东大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标准的,公司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 虽未达到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 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 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前两 款规定向股东大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 额适用本条。公司连续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 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
|---|---|
| 第四章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 |
第四章第五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
| 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 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 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 供财务资质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 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 款等行为。 资助对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 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质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
|---|---|
| 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 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提 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 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提供评 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 反担保。 |
|---|---|
| 第四章第五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 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金额达到本章程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标准的,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 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对下列交易,公司应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判断是否达到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所述标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同一关联方 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 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
第四章第五十二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 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金额达到本章程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标准的,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 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对下列交易,公司应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判断是否达到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所述标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同一关联方 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 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 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 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交易。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 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 第四章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 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章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 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 露公告说明原因。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
|---|---|
|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一般为公司注册地,经董事会决议后亦 可在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同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 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 的讨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章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一般为公司注册地,经董事会决议后亦 可在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同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 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 理的讨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四章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 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章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章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 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
第四章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 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 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四章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四章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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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情况的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四章第八十四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有效表决情况的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 年。 |
| 第四章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监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 |
第四章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 |
| 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 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场 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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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 东的合法权益。 |
第四章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 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适当障碍而损 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
| 第四章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董事、监事选举进行表决时,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挂牌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四章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董事、监事选举进行表决时,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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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 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
第五章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 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全国股转 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前述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前述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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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 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 截止日。 |
第五章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 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 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 截止日。 |
| 第五章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本章程第 四十五条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五章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 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本章 程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交公司股 |
| 东大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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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 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等定义,以及确定相关计 算基础的方式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
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 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等定义,以及确定相关计 算基础的方式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 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 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
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 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 万元。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300 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 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
| 第五章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第五章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 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 第五章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五章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为提高审议决策效率,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 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或不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 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不超过1,000 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超过150 万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超过1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的交易,或不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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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电话、短信或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五章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电话、短信或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 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 第五章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 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
第五章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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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当在委托 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的意见,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确保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确保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 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 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第六章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由董事会选聘,连聘可以连任。 |
第六章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连聘可以连任。 |
| 第六章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会秘书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3 个月内确定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 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职。 |
第六章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会秘书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 资料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指 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 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职。 |
|---|---|
| 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应当披露董事候选 人具体情况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 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
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应当披露董事候选 人具体情况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 子女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 任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 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
| 第七章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
第七章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
|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 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 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北交所报告。 |
|---|---|
| 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以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应以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应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信 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之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
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应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
| 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 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
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公司在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最 |
|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 经理工作细则为本章程附件。 |
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为本 章程附件。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公司本次章程修订涉及条款编号变更的,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中引用的条款 编号将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 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 利能力,拟变更经营范围;因公司在北交所上市,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多有变 化,因此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订。
三、备查文件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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