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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达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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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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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640 证券简称:富士达 公告编号:2021-085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21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至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 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 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或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在扩大经
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 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 为。
第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 所述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子公司均不得自 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 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办法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 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 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或对外投资包括:
(一)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日 常生产或经营相关的投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具有经 济价值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的权利;
(二)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或实体提供委托贷款(公司与 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
(三)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债券的投资,委托理财;
(四)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债券、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任 何其他合法资产或权益等可支配的资源或利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 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认购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购权益或 收益份额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实体进行的,以获取短期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 投资;
(五)对上述投资或投资形成的权益或资产所做的直接或间接(包括行使投 票权进行的)的处置,处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他方管理或行使 控制权、赠与、出租、抵押、质押、置换或其他届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权益转移 或资产变现方式。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公司用于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自身资金积累;
(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超募资金不得直接或 间接用于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及风险投资事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 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寻找、收集投资项目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 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投资建
议或提供书面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 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 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 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项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建议、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履行公司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或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还应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 超过1000 万元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75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或绝对金额超过750 万元。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 由股东大会审批。
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通过。
第十六条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以下投资项 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不足30%的事项,或资产 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500 万元-1000 万元之间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在500 万元-1000 万元之间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但未超过10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50 万元但未超过750 万
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但未超过1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150 万元但未超过750 万元的。
第十七条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的投资项目,由总经 理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第十六条第(一)项标准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若某一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 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投资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投资建议, 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总经理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总经理权 限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五)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 实施;
(六)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 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 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或生效。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 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 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生效之前,不得支 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 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 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 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 单位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 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应遴选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 司损失。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该投资项目并 收回投资:
(一)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大) 会决定不再延期的或提前终止的;
(二)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五)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六)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投资项目的;
(七)投资项目时所依据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八)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 (九)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及公司财务部应向总经理定 期或不定期报告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 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九条 处置投资项目的权限与批准投资项目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 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
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投资项目 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 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 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其资金变动情况及财务情况的 书面报告。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 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九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投资项目相关信息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 息依法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当设专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和工作对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