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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达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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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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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640 证券简称:富士达 公告编号:2021-090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 年12 月21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承 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 尚需提交至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 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 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 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
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 限。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 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 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公 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
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 行承诺义务。
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 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 承诺。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八条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 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加强对承诺相关方履行公开承诺行 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