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晨光电缆 Director's Dealing 2025

Jun 24, 2025

58880_rns_2025-06-24_a454eeb7-44cd-4ee8-82e4-640c69756728.PDF

Director's Dealing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5-074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制定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 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 月的;

  •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 期限内的;

  •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2 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