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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智科技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Sep 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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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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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3593

证券简称:鼎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0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内控 评价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 年9 月6 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 及内控评价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及内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 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牵头部门是公司总经办,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牵头部门是公司审计部。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 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 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 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全体员工充 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 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地完善设 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 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八条 公司需不断地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战略风险、财务风险、 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 类风险,并釆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 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条 公司不断完善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 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 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每年12 月31 日作为内部控制审计基准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对发 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为公司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 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 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 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 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 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釆用相应的控制 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 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 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 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査,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十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 售及收款、釆购及付款、生产及存货、投资及筹资、人力资源与薪酬、固定资产 管理、无形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 系统管理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 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 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需重点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 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 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 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可釆用的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 考评控制等。

第四章公司主要控制活动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需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确定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 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 仔细査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 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 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 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 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 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 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 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 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0%的关联交易,除及时披露外,公司还应聘请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必要时应不定期查阅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釆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釆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 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要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 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公司若对外担保要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 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事先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向董事会

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 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 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 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 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 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六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釆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 好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 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十二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 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四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 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 资方式的,必须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 析。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公司的委 托理财事项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十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 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 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 若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釆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要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要査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 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各 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要确定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需建立完善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 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 或己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司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要求及内容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 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 位、 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 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 引》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内容,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

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 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六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 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六十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 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六十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 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 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 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六十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 用。

第六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 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釆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 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七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评价指引,结合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实际 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 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制,按照规定的办法、程 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七十二条 制定评价方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授权或指定委托,审计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分析企业经 营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工作方案,明 确评价主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方案》,主要关注评价方案各要素是否齐全, 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评价程序是否规范、方案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等,并提 出审议意见。

第七十三条 组织评价组

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挑选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素养的评价人员,组织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明确评价组成人员的组成及分 工。 评价工作组成员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

实施评价工作前,评价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内部控制 专业知识及相关规章制度、评价工作流程、检查评价方法、工作底稿填写要求、 缺陷认定标准、评价人员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及评价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等。

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审计部可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的外部专业机构执行。由外部专业机构组建内控评价小组,并执行公司的内控评

价工作。

第七十四条 选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法

评价组在内控评价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评价内容和被评价事项的具体情况, 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 析等方法,广泛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评价方法的选择应当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 获取的证据能够为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提供合理保证;证据的适当性是指获取的证 据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反映控制的实际状况。

第七十五条 评价组实施现场测试评价

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人员分工、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 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按照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 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评价工作底稿需进行交叉复核签字,并由 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实反映检查测试中发现的问题, 并及时与被评价单位进行沟通。检査重点和分工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时调整。

第七十六条 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汇总评价人员的工作底稿,形成现场 评价报告。经确认后,提交公司审计部。

第七章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第七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 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部 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 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

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 控制目标;

(二)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 果 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三)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公司进行定义。所有认 定缺陷应和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进行确认,以保证缺陷内容真实准确。

第七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底稿、汇总各业务工作组的现场评价 结论,对工作组现场初步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全面复核、分类汇总,对缺陷 的成因、表现形式及风险程度进行定量或定性的综合分析,按照对控制目标的影 响程度判定缺陷等级,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 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第八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十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底稿、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及对应的内 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结合内部控制日常工作与监督检查情况,编制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第八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 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重大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进行确认。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交给董事会审批。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对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事先审议内部控制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指定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 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 施。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12 月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 个月内报出。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部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 件、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6 日